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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?
答:《退役士兵安置條例》第29條規(guī)定,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退役時可以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:
(1)士官服現(xiàn)役滿12年的;(2)服現(xiàn)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(zhàn)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;(3)因戰(zhàn)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;(4)是烈士子女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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